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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金山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上海奥数网   作者:上海奥数网编辑   2014-04-17 10:39:16

  上海奥数网讯:关于2014年金山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已经公布,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各初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和《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4年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具体规定

  (一)公办学校招生和入学

  1.公办小学、初中新生按户籍、“居住登记”等情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1)“户籍”是指教育局规定的户籍统计基准日学生户籍的所在地。本区小学、初中新生户籍的统计基准日为2014年2月28日。

  (2)“居住登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居住登记”),统计基准日2014年2月28日学生“居住登记”的所在地。

  (3)“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文化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4)“就近入学”并不是指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5)凡居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由教育局安排在居住地对口入学。

  (6)根据沪府发〔2011〕74号、沪教委基〔2013〕89号等文件精神,区教育局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居住登记”等符合其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同一城区、镇区同时具有“户籍”和“居住登记”者,以户籍为准。

  2.本区户籍、“居住登记”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方法:

  (1)户口、房产、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幼儿园、小学就读地区对口入学。

  (2)户口、房产、居住地三者不一致的下列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持“居住登记”回执者:实际居住与房产(产权系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一致的;实际居住在租赁房屋的。

  持寄靠户口者:学生户口登记处的户主非该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

  其他符合条件者。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酌情统筹安排。

  (3)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原件或“居住登记”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在本区公办小学或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升学手续,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就读中学。

  3.小学招生对象为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户籍、“居住登记”在石化城区、朱泾镇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按照小学入学方案(见附件1)升入小学。户籍、“居住登记”在其它镇的适龄儿童升入对口镇小学,一个镇有二所以上小学的,按撤镇前的学区对口升入小学。

  4.小学毕业班学生毕(结)业后,全部按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近升入公办初中。石化城区、朱泾镇招生区域内的小学毕(结)业生按照初中入学方案(见附件2)升入初中。其它镇的小学毕(结)业生对口升入镇中学,一个镇有二所以上初中的,按撤镇前的学区对口升入初中。

  5.教育局按照事业发展规划下达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各公办学校须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无档案材料的学生。

  6.公办小学、初中新生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班学额者,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行。

  7.凡户籍、“居住登记”在本市外区县的跨区县就读的幼儿园、小学毕(结)业生,应于4月30日前决定去向,小学毕业后回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在现就读小学填写《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本区不再安排入学初中;在本区就读初中者,由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幼儿园毕业后在本区就读小学的,须在现就读幼儿园填写《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的房产证、“居住登记”回执等证明材料,经核准后由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8.凡幼儿园、小学在乡镇就读,但在2014年2月28日前已取得石化城区、朱泾镇西部户籍或“居住登记”的学生,如需到石化城区、朱泾镇西部就读,须于3月15日前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准后由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凡幼儿园已在石化城区、朱泾镇西部学校就读,但户籍尚不在石化城区、朱泾镇西部的学生,如需在上述两地区小学就读者,须于3月15日前向现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核准后由教育局视公办小学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凡幼儿园、小学在石化城区就读而户籍、“居住登记”在金山卫镇的学生回金山卫镇地区学校就读。

  10.凡属“寄靠户口”(即学生户口登记处的户主不是该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学生,由教育局核准后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11.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

  12.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公办小学不得举办非学科类的体育班、艺术班。举办非学科类的体育班、艺术班的公办初中应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报招生工作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除教育局特批之外,体育班、艺术班的招生对象为本学区学生。学校仅可以举行体育、艺术方面的素质测试,不得举行其它测试。

  13.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14.小学新生报名须凭《入学告知书》,各小学不得擅自接受无《入学告知书》的学生报名。

  15.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为2014年5月17—18日。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登记》回执、房产证和预防接种证(白卡)。

  (二)民办学校招生与入学

  1.由各民办学校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计划、范围的申请,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和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办学行为等,核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组织招生,不得计划外招收借读生。

  2.民办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由教育局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3.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应真实不夸张,须报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4.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和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民办小学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以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招生不得向小学索取学生材料,但可以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自主录取。

  5.民办学校举行招生咨询、报名、录取的时间要符合教育局的统一规定,不得提前。2014年,民办小学、初中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办法,5月1—7日教育局开通民办学校报名网站接受学生报名。民办小学、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于2014年5月2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学校不得录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经学生、家长报名签字又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得更改就学意向。

  6.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收取入学保证金。不得向小学有关人员发放优秀学生推荐费等。

  7.外区县民办学校在我区招生,须经所在区县教育局核准。6月30日前,由招生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向我区教育局发出联系单;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民办学校跨区县招生学生材料集中交换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外区县公立转制学校不得在我区招生。

  (三)外省市户籍学生的入学

  1.201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在金山区;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符合上述就读条件的,向教育局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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