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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2015小升初招生方案之具体工作要求

来源:家长帮资讯   作者:异边的畔   2015-03-17 10:25:38

  上海奥数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点击查看]

  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点击查看]

  三、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点击查看]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点击查看]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通过市、区教育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公示内容如下:

  (1)《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的招生计划(班级数)、录取办法,民办学校须公布收费标准;

  (3)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

  (4)各类学校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还须公布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二)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与上海市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对接。区教育局在网上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调配和录取等工作,8月15日前由学校向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通过网络将招生录取结果报市教委,并将学生信息对接到学籍管理系统。

  (三)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学年起,本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家长发放学生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审验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四)区教育局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纪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五)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妥善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校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的处分。

  (七)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提前报名、登记、面谈及承诺录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该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相关信息

  杨浦教育网(www.yp.edu.sh.cn)

  招生咨询联系人:董老师杨老师

  电话:65044272(区招生办)、65017733转5520、5125(区教育局)

  监督电话:31151911(区教育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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