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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状告浦东教育局,二审仍败诉!

来源:上海奥数网      2015-10-22 11:19:24

  近日,一则上海6岁女童小甜因为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法院的新闻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浦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小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转自哈童上海升学)

  我们知道,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那么,“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呢?

  小女孩:教育局未安排最近学位


  小甜起诉称,在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

  这一情形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却未获答复。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

  故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

  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浦东教育局承担。

  教育局: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

  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小甜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事出有因。

  一方面,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规划,这里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

  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按照规定,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教育公建配套设施意见。

  浦东新区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告知书,通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

  法院:教育局并未侵害教育权

  从2014年3月19日起,小甜法定代理人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题。

  2014年4月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作出回复:“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陆家嘴集团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

  小甜起诉前后,教育局就先后提出了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方案,征求小甜的意见,后安排其在二中心小学就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的法定职权。

  因此,被告根据本地区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最终安排小甜就读二中心小学,可以认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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