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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2016年小升初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奥数网      2016-03-01 12:42:32

  2016年上闵行区小升初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公布,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6年闵行区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三五”期间闵行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分布的变化,整体规划区域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区域内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继续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招生入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入学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闵行教育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

  二、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事业规划的编制

  区教育局根据辖区内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同时根据新生预测数,结合“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相关数据,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镇管学校招生计划同时报备镇教委审核通过)。

  2.关于学校班额和入学年龄的规定

  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凭三级医院或残联证明由家长申请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3.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

  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为主,按招生范围划分和区域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区域内入学。

  闵行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等情况参照本区人户分离回居住地就读办法。本市户籍居住在闵行区配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及相关证明可安排在居住地就近入学。

  4.关于入学信息登记的规定

  2016年,闵行区继续使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行招生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

  (1)幼升小入学信息登记

  依据沪教委基〔2016〕5号文件精神,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在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闵行区指定地点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进行登记。

  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为4月23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2)小升初入学方式

  小学五年级学生不需要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区教育考试中心将全区在籍学生学籍信息直接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按照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进入初中。

  5.关于核实入学登记信息、现场验证的规定

  按市教委规定,5月21日—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全区公办小学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同一时间接受现场验证工作,各报名点对已经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本区居住地登记人户分离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配住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以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各报名点要对登记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和信息系统分别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证件有效期限和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核对。

  6.关于初中入学跨区县(省市)就读的规定

  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

  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符合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区教育局将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回户籍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招生计划与范围的规定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应按照在学校所在区教育局规定的范围进行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2.关于招生方案与信息的规定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于规定时间通过校园网等平台发布,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3.关于招生程序与方法的规定

  全区所有民办小学、初中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所有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含外区学生报名本区民办学校),均须经过网上报名程序,各民办学校不得录取未实施网上报名的学生。

  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通知,并携带符合当年招生条件规定的相关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5月8日。

  4.关于录取工作的时间

  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三)随迁子女招生入学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闵行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闵行区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入学前签订《闵行区非上海户籍初中学生就读告知书》。

  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四)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1.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

  区教育局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闵行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2.关于招收特长生学校的规定

  区教育局核准的市、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艺术特色学校,由于设点布局和特色项目延续发展的需要,经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局核准后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3.关于招生方案、项目、人数的规定

  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3月底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等)报区教育局审核。教育局结合上年度的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和特色项目取得的成绩,对招生人数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4.关于招生过程以及结果的规定

  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规定以及学校招生方案的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初审通过后,学校应在招生督察人员的监督下,在5月21日—5月22日对报名学生进行特色项目的测试。完成测试后学校将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在学生就读小学予以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录取名单汇总上报教育局普教一科,特长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完成。区教育督导室在招生工作过程中同步进行专项督导,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学校,将取消其特长生招生资格。

  (五)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

  根据市教委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落实与完善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三、招生入学信息的公示要求

  1.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2.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待家长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监察与督导

  1.区教育局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按居住地入学、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凡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在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中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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